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職業后續教育, 提高注冊會計師的專業勝任能力與執業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職業后續教育, 是指注冊會計師為保持和提高其專業勝任能力與執業水平,掌握和運用相關新知識、新技能、新法規所進行的學習與研究。
第三條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非執行會員的職業后續教育, 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準則辦理。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不斷接受職業后續教育, 以提高專業勝任能力與執業水平。職業后續教育應當貫穿于注冊會計師的整個執業生涯。
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根據有關要求,采用適當的職業后續教育形式,合理確定職業后續教育的內容。
第六條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及其地方組織應當合理組織并有效實施職業后續教育,以不斷提高注冊會計師全行業的執業水準。
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合理制定并實施職業后續教育計劃。
第七條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及其地方組織、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定期檢查與考核職業后續教育情況,確保職業后續教育質量。
第三章 內容與形式
第八條 職業后續教育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
(二)獨立審計準則及其他職業規范;
(三)與執業相關的其他法規;
(四)執業所需的其他知識與技能。
職業后續教育的具體內容應當根據不同對象及其需要確定。
第九條 職業后續教育一般應當采用以下形式:
(一)參加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及其地方組織舉辦或認可的各種培訓活動;
(二)參加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認可的有關大專院校的專業課程進修;
(三)參加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組織或認可的相關專題研討會。
第十條 職業后續教育也可采用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認可的以下形式:
(一)參加各會計師事務所自行組織的專業研討與培訓;
(二)公開出版專業著作或發表專業論文;
(三)承擔專業課題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四)個人專業學習與實務研究;
(五)其他形式。
第四章 組織與實施
第十一條 職業后續教育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及其地方組織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組織、實施職業后續教育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全國性職業后續教育制度、辦法;
(二)組織全國性職業后續教育活動;
(三)制定全國性年度職業后續教育大綱;
(四)組織全國性職業后續教育教材的編寫、選定;
(五)組織全國性職業后續教育檢查、考核。
第十三條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各地方組織應當根據職業后續教育準則及其他相關要求,組織、實施各該地區的職業后續教育,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各該地區職業后續教育制度、辦法;
(二)組織各該地區職業后續教育活動;
(三)制定各該地區年度職業后續教育大綱;
(四)組織各該地區職業后續教育檢查、考核。
第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根據職業后續教育準則及其他相關要求,合理制定并有效實施職業后續教育計劃。
第五章 檢查與考核
第十五條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負責檢查、 考核全國注冊會計師的職業后續教育情況;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各地方組織負責檢查、考核各該地區注冊會計師的職業后續教育情況;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檢查并如實填報注冊會計師的職業后續教育情況。
第十六條 職業后續教育時間按學時數計算,其要求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確定。
第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在接受檢查、 考核時,應當提交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統一制發的職業后續教育考核手冊。
第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未能提供職業后續教育有效記錄或無故未達到職業后續教育要求的,考核時不予通過。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準則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準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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